現在位置 :首頁>
作業規範
犬隻來源
政府單位捕捉送交 經由民眾通報捕犬隊至通報地點捕捉犬隻
民眾在本市轄區拾獲送交者,民眾須攜帶身份證並填具
市民送交流浪動物申請書
飼主不擬飼養限戶籍所在地為臺南市市民,並攜帶本人身份證,填具飼主送交寵物切結書; 另,如犬隻已辦理寵物登記,則需攜帶寵物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(備註:戶籍所在地非臺南市者,若要送交本所需繳交飼料及處理規費NT2,500; 經本所認養之動物三個月內不擬飼養送交者不在此限。)
收容所動物處理流程表